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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升级资质申请材料流程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精神,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检测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检测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是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结构实体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的重要手段,对确保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客观评价,事关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目前,一些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以及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见证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检测机构存在恶意压价竞争、不按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给建设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重点查处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惩治。
二、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杜绝恶性竞争
工程质量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检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承担责任。检测合同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行业指导价支付、收取检测费用。
三、加强检测取样管理,确保样品真实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按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试样,并对样品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制样过程、标识、封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做好见证记录。执法部门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因玩忽职守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检测过程控制,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委托单、样品封样标识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拒收。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不得迎合委托方不合理的要求,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完善检测信息系统,推进监管工作
逐步推行检测合同信息网上报送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合同管理模块,由检测机构将检测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许可证号、检测项目、检测收费标准、合同签章页的电子扫描件等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逐步推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检测业务网上报送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现场检测业务报送模块,由检测机构将检测工程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人员等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检测报告的结论页必须通过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
逐步推行混凝土试件试压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拉伸视频监控制度。检测机构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视频影像应记录完整的试压、拉伸过程,并能清楚辨识试件编号和检测数据,视频影像应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逐步推行检测报告查询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处理上报制度。工程项目见证人员应及时通过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的处理措施及结果及时录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要认真抓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引导,定期调整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指导价格标准,逐步开展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信用评价。促进本市检测机构综合能力的提高,向市场推荐检测能力强、企业信用好的机构,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以市场需求控制检测机构总量。协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探索建立检测费用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的办法,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巡回检查、专项抽查和联动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在招投标、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事项上报、合同履约、检测收费等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因订立并执行备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和收取检测费、弄虚作假送检样品、伪造检测数据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全市通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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