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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整顿建筑市场精神,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开放北京市建筑市场,加强服务,简化手续,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欢迎全国优秀建筑企业参加首都建设,特将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审批程序做以下调整。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资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建立企业管理档案。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外地来京施工建筑业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三、外地建筑业企业初次进京施工,需持工程建设发包单位邀请招标的函(文件),或持公开招标公告的委托邀请函到市建委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确立在京企业信息管理用户名。

  办理企业管理档案的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四、建立企业管理档案后,分别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五、企业中标后须办理项目登记注册。中标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委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注册。不须经招投标的项目,可直接办理项目登记注册。

  六、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在京设置与自己资质等级相符的管理组织,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并配备与承接工程项目对应的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随企业进京的生产人员必须先经过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获得上岗证。已建立管理档案的外地进京企业仍然要接受市建委的管理监督,以保证管理人员到位和工人持证上岗。

  七、已经建立档案的企业,在京施工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与其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本市发包单位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市建委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暂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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